甲 方:_、_夫妇(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之子_生前与乙方系夫妻关系。20_年12月22日,_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甲乙双方将肇事者_、_、_、_及相应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告上法庭,经_县人民法院“(20_)x民一初字第_”审理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_年10月12日“(20_)x民一终字第_号”判决:
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110228元;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支公司243855.32元;
3、_赔偿109196.85元;
4、_赔偿18399.32元。四项合计481679.49元。
经过一年的法律维权,事情已基本结束,为了让甲乙双方早日从失子丧夫的悲痛中摆脱出来,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之子_生前与乙方亲生女_的监护抚养及赔偿金的分配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应甲方的强烈要求乙方同意将_的监护扶养权让渡给甲方,由甲方监护抚养至成人。自协议签字后,_的监护权、抚养义务转给甲方。
2、一审原告诉求_的扶养费92104元从赔偿金中提出;乙方由于无固定职业,生活拮据,每月支付_抚养费100元,至_18周岁,共15年计18000元,从乙方应得赔偿款中扣除,二项合计110104元,应单独存放,由甲方管理用于_的生活费用。
3、事故发生后,_已付120000元,_已付20240元,_已付20000元,合计160240元,由甲方保管,扣除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下剩元。
4、终审判决肖用兵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元;_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以及_垫付的20000元,合计32643.83元应从赔偿金中扣除。其中:_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元,_垫付的20000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甲方,由甲方负责返还;_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返还。
5、赔偿金481679.49元扣除_的扶养费92104元以及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 元,下剩 元由甲乙双方按三份平分,每人得 元。
6、乙方从应得的赔偿金 元中扣除_的抚养费36000元,加应付_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实得 元。
7、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机关存一份,协议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