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妇儿工委关于实施“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的通知精神,实现全县城乡80%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每两年能接受一次常见妇科病检查的项目工作目标,提高全县城乡妇女的健康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充分利用农村和社区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的管理服务体系,以乡镇为单位,80%以上(40%/年)已婚育龄每两年接受一次免费常见妇科疾病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扩大到老年妇女,可以增加妇女宫颈癌、乳房疾病等检查项目,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发现、早治疗。
(二)任务
1、普及妇女生殖保健知识,针对妇女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面向妇女和家庭的性病、艾滋病防治、生殖健康、妇科病防控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妇女树立健康生活新理念,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2、加大妇科疾病检查工作的力度,组织医疗单位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常见妇科疾病的检查。加强对妇科病的预防和监测,掌握妇女妇科病的患病情况,提出干预措施。
3、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女生殖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和妇科病检查的管理服务体系,提高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率和妇女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覆盖率,降低妇科病的发病率。
二、检查项目和经费保障
(一)检查项目
基本检查项目(免费项目):包括妇科常规体检和阴道分泌物检查。
选择检查项目(收费项目):结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有选择的增加检查项目,以提高妇女妇科病检查质量。检查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执行,全县统一标准。
(二)经费保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每一至二年接受一次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经费按《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支付;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常规妇科疾病检查,按实际检查人数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次10元的补助。
三、组织实施
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工作,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县妇儿工委是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妇女病检查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领导,并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实施成效的评价。县卫生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配合,推动我县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的开展。
乡镇政府要做好妇女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的宣传发动和组织领导工作。为方便妇女就近接受检查,原则上常见妇科疾病检查工作由妇女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具体承担,负责体检的医生要认真规范填写《妇女健康促进项目体检档案》,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严防交叉感染,对患病妇女做好诊治和随访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将《妇女健康促进项目体检档案》纳入农民健康体检的家庭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建立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工作报表制度。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与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实行有机结合。
县妇幼保健所是生殖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和常见妇科疾病检查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者,负责常见妇科疾病检查人员的培训、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通过下乡巡回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常见妇科疾病检查。县妇幼保健所要加强监督指导,严防交叉感染,及时掌握我县常见妇科疾病检查工作的动态以及常见妇科疾病的发病趋势,分析原因并制定干预措施。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实行季报制度,县妇幼保健所要及时了解掌握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工作信息,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县妇儿工委、县卫生局、县财政局上报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工作报表,同时上报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
各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做好疑难病人的会诊、转诊和治疗工作。
四、各部门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常见妇科疾病检查工作的规划、管理和质量控制;协调组织疾病检查工作的技术队伍和配备有关设施,确保人财物各项保障措施得到落实;加强对常见妇科疾病检查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负责对实际检查人数的统计上报及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充分发挥网络健全的优势,编印发放生殖保健知识宣传手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普及生殖保健知识。
县妇联积极配合做好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组织动员工作,各乡镇妇联、乡镇公共卫生管理员、驻村责任医生负责提供常见妇科疾病检查人员的名单并组织动员妇女接受常见妇科疾病检查。
县总工会负责协助督促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女职工每一至二年一次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的组织发动工作,并建立卫生保健档案,推动《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贯彻落实。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该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指导,并对评价结果进行评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拨付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评估
建立省、县、乡三级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率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县妇儿工委将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列入妇女发展规划的内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评估,促进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