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拍卖人 : 某某拍卖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委托人 :签订地点: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拍卖如下标的: ,保留价为人民币元。另附拍卖标的清单。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资料和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年 月日之前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拍卖地点为 。
第三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
第四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的佣金,支付方式为拍卖人直接在拍卖成交价款中扣除。
第五条
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买受人已向拍卖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且未发生任 何争议,且拍卖标的已经按照约定移交给买受人(不动产类标的以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等手续完结表示移交完毕,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税由买受人负担),拍卖人应自上述情形结束之后 日内将拍卖成交价款扣除佣金后支付给委托人,如逾期支付,按成交价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拍卖标的撤回与拍卖终止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或者终止拍卖拍卖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保留价 1 %的违约金。
第七条
拍卖标的不成交的约定
因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本合同依然有效,拍卖人应该在上次拍卖底价的基础上下调%作为新的拍卖底价进行再次拍卖,委托人如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原保留价 1 %的违约金。
第八条
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
⑴ 委托人的身份
⑵ 保留价进行保密。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拍卖人接受委托后,委托人不得就同一标的再行与其它拍卖人签订委托合同;
2、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3、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应向买受人提供有关手续,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税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应当交纳 元保证金,并存入拍卖人在银行指定账户;
5、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应当将成交价款存入拍卖人在银行指定账户。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终止拍卖,并可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2、拍卖标的未移交拍卖人进行保管的,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3、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4、因不可抗力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歧义,应按照《拍卖法》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人、拍卖人各执一份
附:委托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签字或盖章)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
拍 卖 人 :(盖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