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
债券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专用金融债券托管及回购规定》和《专用金融债券托管及回购实施细则(试行)》,为确保丙方6月发行的专用金融债券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从债券持有人处投资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承诺为该专项金融债券项下的抵押工作提供全面的协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为自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期日止,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及其他债权人单独或共同行使。
经审查,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合同。
第二章定义
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殊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是指丙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证券。
第三条抵押人,即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是指以其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发行本专项金融债券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抵押权人是指丙方发行的专项金融债券的所有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抵押权——是指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丙方未能履行本专项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甲方对抵押资产进行折价或优先获得拍卖或变卖抵押资产价款的补偿的权利。
第六条抵押资产的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章甲方声明
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代理人,对本合同声明如下: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出租或转让给第三方的,该出租或转让无效,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利;
2、如有第三方侵犯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以任何形式抵押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其抵押行为无效;
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只能用于防范到期特殊金融债券的支付风险;
5、丙方提前或按期清偿债务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记机关注销抵押登记;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每年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投保财产保险,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7、当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消丙方的发债成本和本息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抵押,直至足以保证丙方的发债偿还价值和本息、
第四章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八条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对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乙方董事会同意抵押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2、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由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
3、本合同项下土地上的建筑物由乙方依法取得,并具有完全的所有权;
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所有权不存在争议;
5、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建设和使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6、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设立不受任何限制;
7、本合同签订前,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未设定抵押或转让;
8、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9、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抵押设立情况通知承租人,并书面通知甲方;
10、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规定》和《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实施细则(试行)》,甲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签订本合同,债券持有人和甲方均可行使抵押权,或委托其他代理人行使抵押权,乙方不提出任何抗辩;
11、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务清偿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取消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12、当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保证丙方发行债券本息的价值时,将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抵押,直至足以保证偿还丙方发行债券本息的价值;
13、乙方保证每年依法对其营业执照进行年检,并在营业执照到期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金额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有担保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到期日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本合同中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付给乙方的托管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抵押资产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包括:
上述抵押资产的总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根据甲、乙、丙三方确认的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价值为人民币。
第十五条乙方应甲方要求,将与资产抵押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交甲方保管。
第九章抵押资产的占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管理期内保持抵押资产的完整性,甲方有权对抵押资产的管理进行检查,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乙方占有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毁损、灭失原因证明。
第十八条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毁损、灭失的赔偿属于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
第十九条抵押期间,乙方应书面要求并保证保险公司将因其抵押资产毁损、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该款项作为抵押资产使用。
乙方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等值抵押资产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甲方应将保险金返还给乙方。
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债务未清偿前,甲方有权从保险费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抵押期间,乙方应为抵押资产投保,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章抵押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甲方代表抵押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时,有权采取下列方式:
1、依法对抵押资产进行折价以抵消丙方所欠债务。
2、依法抵押的资产应当拍卖、变卖取得价款并先行支付。
3、甲、乙、丙三方未能就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争议进行协商的。
第二十二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处置抵押资产时,乙方和丙方应相互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三条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处分权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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