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二、不得隐瞒与被调查人的关系而不进行回避。
三、不得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馈赠和娱乐消费。
四、不得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者涉案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其他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
五、不得私自改变、隐瞒、销毁或伪造证据,歪曲事实,形成错案。
六、不得采取逼供、诱供等手段获取证据,侵害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八、不得通过发案单位或涉案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事。
九、不得明知是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而与之私自联系和交往。
十、不得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十一、不得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及领导批示,或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十二、不得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涉案人员及其亲友通风报信。
十三、凡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务处分或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