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成立要件包括: (1) 债务人 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 债权人 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