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残疾证的残疾人能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为: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