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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产量突破规定

2024-04-09 来源:画鸵萌宠网

对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应停产整顿并处罚,恢复生产前需严格验收;对重复发生事故的煤矿要关闭并追究责任;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企业要追究责任。

法律分析

对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在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停产整顿不少于1个月,并暂扣相关证照;煤矿恢复生产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落实验收和签字手续。对3个月内发现2次或2次以上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隶属煤矿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曝光。对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的煤矿企业,要追究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拓展延伸

煤矿产量超出限制引发安全隐患

煤矿产量超出限制引发安全隐患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当煤矿产量超过规定限制时,可能会导致矿井内部压力过大,矿井结构受到损害,甚至发生坍塌事故。此外,超出规定的产量也会使矿工的工作环境变得更加危险,增加了矿工们遭受事故伤害的风险。为了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可控,必须严格遵守产量规定,并加强监督和检查。同时,应加强煤矿安全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相关安全规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煤矿产量超出限制引发的安全隐患。

结语

严格规范煤矿产量,是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超出限制的产量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隐患,危及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对于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应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同时,恢复生产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和签字手续。对于多次违规生产的煤矿,应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包括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限制和管理。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还需加强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矿工遵守安全规程。只有全面落实这些措施,才能有效预防煤矿产量超出限制引发的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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