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单位申报时填写错误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录入错误。发现此类问题,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提示未进入本系统或身份证不存在或银行帐号不存在:
1)身份证号码或银行帐号输入错误。
2)属于查询范围以外人员。
3)身份证号码与系统中记录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
4)更换银行帐号,但未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账号更改手续。
5)变更了身份证号码,但未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身份证号码更改手续
6)属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7)属于港澳台地区或其它外籍员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