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需要。劳动者在下班途中所进行的活动,只是在为执行职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作准备,而并非雇主或者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令范围,因此,劳动者在下班途中并非履行职务;并且,在下班途中的劳动者也并未开始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所以劳动者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应由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