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医疗费用交强险有责限额是1万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如果有商业三者险,可以由保险赔偿,没有的话需要由侵权人、实际车主或所属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或侵权人一方垫付的医疗费,应当在保险理赔或诉讼判决后,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给垫付一方,或者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给受害人后,由受害人返还给垫付人。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三十一条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关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交警出椐医疗费垫付通知书;
(二)抢救费用已经产生,医院必须提供医疗费清单和发票;
(三)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交通事故创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出险当地的医疗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