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刑事拘留的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若在保释期限内未能结束案件,需要延长保释期限,应当向原审判机关或者原审判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被刑事拘留的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离开案件所在地或者其他限制出境的地区;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刑事诉讼活动;
(三)按期到案件所在地的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许的场所签到,并接受监督;
(四)不得接触被害人、证人及其家属、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被刑事拘留的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可以随时对其执行监督。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取保候审决定,恢复原来的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保释期间,案件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审结。保释期限届满,案件未审结的,需要延长保释期限的,应当向原审判机关或者原审判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审判机关或者原审判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长保释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延长后的保释期限届满,案件仍未审结的,应当依法重新逮捕或者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刑事强制措施。”
因此,当被刑事拘留后已经取保候审,但需要延长保释期限时,应向原审判机关或原审判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原审判机关或原审判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长保释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