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百七十七条 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药品属特殊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约定出现在格式条款中,属于对于特殊商品售后管理要求,且有法规作为依扰,不属不公平条款,属于合法约定。为保障其它患者用药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需要。
因此,药店拒绝退换药品是有理有据的。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在运输、保管、储存等方面都有非常严格的标准和要求。药品被消费者买回家后,家中的环境、温度等不一定适合药品存放,被消费者退回的药品也不能保证与售出时状态完全一样,有可能会影响药品质量。
因此,从保护其他患者健康的角度出发,药品只要没有质量问题,一经售出,就不能退换了。
这不是药房写的霸王条款,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16年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如此规定在于保障药品的质量。因为存储方式、环境等因素的改变都有可能影响药效,甚至污染药物。二次销售轻则无法治病,重则延误他人病情甚至损害肌体,所以只有因为药物本身质量问题才可以要求退换。
回归问题,你可以拨打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应情况。如果对方拿着治红眼病的药,宣传可以缓解眼疲劳,那就真的是涉嫌虚假宣传等严重问题了。
在《规定》中,卫生部要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同时强调,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即便是医生错开的药品或者是患者服药后有不良反应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百七十七条 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第一百八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