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派出所20个工作日;分(县)局15个工作日;市局办理15个工作日;市局,分(县)局,派出所三级审批时限50个工作日;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时限35个工作日;派出所一级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