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杀人罪要件是怎样的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必须同时具备下面四个条件
1、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手段可以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可以利用工具,也可以是利用他人或动物。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杀死一个胎儿不构成杀人罪,而杀死一个婴儿则构成,那么如何区分婴儿与胎儿呢?理论上有“阵痛说”、“部分脱离母体说”、“完全脱离母体说”和“独立呼吸说”,其中以“独立呼吸说”最为客观和实际,实践中一般以助产医师或产科医生的鉴定为准;一个已经死亡的人也不能成为杀人罪的对象,关于死亡的标准理论上有“停止呼吸说”、“脉搏停止跳动说”和“心脏停止跳动说”,都各有自己的道理。但是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复杂连续的过程,单独看其中的一个点都难免有失偏颇,所以实践中一般也是以医生的鉴定结果为标准。
2、没有法律的依据的非法行为,有合法依据的则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正当防卫中杀死不法侵害者、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等行为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主观上是故意,否则是意外事件,也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4、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精神病人由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但是对于间歇精神病人,判断其在犯罪的时候是否处于发病期间则相当困难。
以上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教唆他人自杀是故意杀人吗?
教唆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他人自杀过程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教唆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