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赃款赃物管理有以下规定。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中处理赃款赃物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均属赃款赃物。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应当依法返还;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二、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赃款赃物已经扣押在案并已依法返还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亲属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的事实、证据部分写明。三、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对于已经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尚未返还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亲属。四、需要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赃款赃物,不属于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属于侦查、控诉工作的延续。对于赃款赃物没有查扣随案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对赃款赃物作出判决;确需对赃款赃物先行作出判决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提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由侦办机关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或由侦办机关责令犯罪分子退赔赃款赃物。五、发还被害人、追缴、退赔和没收的赃款赃物,应当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其名称、种类和数额。对于侦办过程中查扣随案的不属赃款赃物的其他财物,应当依法返回原主,原则上由查扣的侦办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作裁决。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执行。
赃款赃物是否随案移送,是司法实践中长期纷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对此列专条加以规定,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司法机关之间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分歧。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法院以赃款赃物是否已经随案移送,作为是否受理案件的条件。为解决执行《刑事诉讼法》某些规定上的分歧。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48条对赃款赃物的移送和处理作了详尽的操作性规定。据此《规定》,赃款赃物是否随案移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2)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3)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指出,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因此,赃款赃物并不是一律都要移送法院,法院不能以检察院未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