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依照在破产法起草过程中的通说——法定机构说,管理人被认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其是独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负责经营管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和分配等工作。对于债务人起诉破产管理人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债务人可以对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
一、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如何追回
企业破产精算后,债权人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应该及时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后就有机会追回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权申报后未通过如何诉讼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管理人不接受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写起诉书,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自己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