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及构成是怎样规定的 所谓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的缺陷所造成死亡、人身伤害及其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产品侵权责任由两部份构成:即损害事实和赔偿义务主体,而归责原则正是解决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主体的问题,可见它是公正、有效连接这两个构成部份的重要保障。当然其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也可能成为赔偿义务的主体,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两种赔偿义务主体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前两者属于产品质量侵权产生的直接赔偿关系,而后两者则是因该侵权赔偿责任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以后,基于过错情况形成的另一种求偿关系,它是运输者、仓储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一种违约责任,因此对于产品侵权责任来讲,其赔偿义务主体一般仅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受害人并不直接向仓储者或运输者请求赔偿。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产品侵权责任严格义意上的赔偿义务主体只有两种,一是生产者,二是销售者。对于这两种赔偿义务主体而言,其向受害者进行赔偿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这正是我们正确认识产品侵权责任的关键和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