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房补贴 由其所在企业代为办理有关申领手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发放。 市房产管理局初审后,将申请人申报的有关情况,首先在其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然后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2、监察、社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确认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符合条件,发给《购买保障性 商品房 批准通知书》。 3、批准取得 购房 资格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申请顺序予以编号,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提交《市区保障性商品房购买申请表》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户口、 身份证 明,婚姻状况证明, 赡养 、 抚养 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