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伤残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跟第一次是一样的,只是换一些鉴定人员重新鉴定的。
一、伤残鉴定如何办理
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二)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三)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二、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4)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活动受限;
(3)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4)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