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