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投诉的立案与审查
(1)立案。程序如下: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应立案办理,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并附有关投诉材料;对于事实清楚、应及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可不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
(2)通知被投诉人作出答复。程序如下: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对于事实清楚、应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可不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被投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案,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3)审查取证。程序如下: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收集新的证据,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需要委托其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出具《旅游投诉调查取证委托书》,受委托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予以协助。对专门性事项需要鉴定或者监测的,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或者由监测部门鉴定;没有约定鉴定或监测部门的,当事人一方可自行向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鉴定、检测费用按双方约定承担;鉴定、检测费用没有约定的,由鉴定、检测申请先行承担;达成调解协议后,按调解协议承担;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2.旅游投诉的处理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调解。程序诸如: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2)和解。程序诸如: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愿意自行和解,应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核实和解结果后,应予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终止调解,另行解决。程序诸如:当事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支付。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且又符合下列条件:因旅行社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的损失。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作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5)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应按照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