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遭遇欺诈该怎么索赔
要想在遭遇欺诈后获得赔偿,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获取赔偿的条件:
1、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并非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的买卖纠纷不适用该原则。
2、只有属于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
(2)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
(4)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3、对于误差比超过3%的也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合同规定办,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误差的3%为界,分别作不同处理:
(1)如果误差在3%以内,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退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2)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
4、只有购房者买不到房屋,才能适用赔偿。
《司法解释》对后三种情形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其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也就是说只有退房才可以主张该项权利。所以只有购房者买不到房屋时才能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
购房合同的陷阱主要有哪些
买房者在深思熟虑后准备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般情况下是由开发商(售楼人员)提供的已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便利。比如,标准格式合同的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便可能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例如: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卖。
以上,是对购房合同陷阱几种情况的简单归纳,实践中还有许许多多的陷阱,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