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证明
XXX派出所:
兹证明我村村民(或居民)XXX(男,现年XX岁,身份证号XXXXX,住XXXXXX)于XX年XX月将户口簿丢失,该户口簿户主为XXX,共有家庭成员XX人。
特此证明
XX村委或居委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