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提出离婚,如果对方同意离婚,双方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则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
协议离婚的程序: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单方起诉离婚的程序:
1、写好离婚起诉书;
2、提供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及副本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起诉;
5、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在法定时间内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
6、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