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方式。离婚无过错方所受损害有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害以损害赔偿财产责任的方式来承担。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财产。该财产必须是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后属于个人的财产。
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金额。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金额目前司法界尚无定论,但可以参考以下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3)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财力与未来的生活需要;
(4)夫妻双方年龄及健康状况;
(5)夫妻双方适用于子女受教育或须用于子女教育的时间和费用;
(6)夫妻双方的谋生能力等。
4、离婚的过错损害赔偿金给付方式。原则上应一次给付,如一次性给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给付,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执行分期给付的提供财产担保。
一、对方重婚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对方重婚的赔偿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上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金钱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无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则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物质损害赔偿额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和照顾,并根据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主观过错责任之大小及其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比例。同时,今后生存的需要也应给予过错方一定的共有财产。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损害赔偿系数并优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额,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第10条即根据侵权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并便于法院的执行及无过错方权利之实现,使过错方和无过错方都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从而对各个婚姻家庭产生制约及规范性影响。当然,如果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财产无法再赔偿其损失,则另行确定其赔偿额也在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