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是指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可以分为有偿处分和无偿处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
一、夫妻一方无偿处分共同财产的性质
关于此问题,司法界和学界看法不一,概括的说有这样几种意见:
通说认为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共有人当时明知而未反对,则应承认其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共有让你转让共有财产属于有权处分,认为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不属于有权处分,则是存在权利瑕疵,应该适用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第三种观点认为:共有人若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处分共有物,不论双方善意与否,买卖合同有效,但恶意串通的除外。如果以全体共有人身份处分的,则应视为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的性质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的行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适用善意取得。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擅自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分时:(1)善意相对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善意取得;
(2)善意相对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但是有理由相信擅自处分一方的意思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夫妻一方擅自无偿处分共同财产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无偿处分是指不存在对价给付的行为,包括赠与、借用、抵押、担保等行为,其中赠与最为典型。这种情况同样应该区分是否属于日常家事代理。对于该范围之外的处分行为,处分是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持家庭生活所必须,一般无代理权,因此,当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之外以双方名义处分共同财产的时候属于无权代理,在另一方不追认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可以通过表见代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