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义务有十种:
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消费者有监督权,那么作为监督的对象,经营者就有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有三个内容:第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那么怎么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呢?就是符合两个标准之一就可以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标准。第二,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明确说明和警示,并说明或标明正确使用和接受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可能危及就是存在潜在危险的商品和服务,是不是不合格的?不一定,合格的也存在这种情况,比如地铁,我们乘坐地铁,地铁里有明确的警示:“精神病患者或者儿童坐地铁必须有成人陪伴”,为什么规定这个要求?就是因为地铁虽然运营效率很高,但它存在潜在危险,地铁的铁轨如果你不小心掉下去了或者蹦下去了,铁轨是高压输电线路,电压达825伏,贴边就死,所以必须有成人陪伴。地铁的经营者已做出明确警示,出现问题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如果不说明,经营者完全承担责任。?第三,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也可以发生损害,那么经营者要做到三点:报告、告知和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有三个内容,一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是对于商品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该作真实明确的答复,不能欺骗。三是商店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具体有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第二,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商品、服务的质量的,应当保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经营者在使用上述方式时,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也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有这种规定的,其内容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这是经营者的不作为义务。这一义务包括三项内容: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