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什么样的问题经营者还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