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要内容是对于涉嫌证券和期货交易违法行为的追诉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交易金额、保证金数额、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等方面的情况。主旨是对于上述情形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应予以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拓展延伸
刑法中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及其法律适用
刑法中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涉嫌从事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的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是否存在内幕信息的获取或泄露行为;二是是否存在相应的交易行为;三是是否存在违法获利的情况;四是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对于这些标准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及其法律适用,需要进行全面的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将被立案追诉。刑法对此的立案标准包括获取或泄露内幕信息、相应的交易行为、违法获利和损害他人权益等方面。在实践中,需要全面调查和收集证据,确保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