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区分主犯和从犯的情况下,一般要等主犯归案后才判刑,若是主犯持续一年都未到案,则会把现有的罪犯判刑。但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有可能主犯会存在自首等情况,而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不应随主犯的减轻处罚而减轻。主犯罪行较重,从犯罪行较轻还会分为几种不同类型。而司法机关办案期限是有限制的,所以对于已经逮捕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嫌疑人,一般会在数个月内宣判。如果是胁从犯的话,会参考《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
一、胁从犯的处罚
胁从犯,是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因此,在共同犯罪人中,胁从犯所担负的刑事责任最小。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胁迫犯罪是否算犯罪
被胁迫犯罪算犯罪。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胁从犯有什么特点
1、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中的主犯和从犯,虽然作用有所不同,但从主观上来说都是自觉自愿地参加犯罪的,他们在共同犯罪中都居于主动地位。而胁从犯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是被动地参加犯罪。胁从犯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因为遭受他人的威胁强迫,为了避免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伤害或不利,不得不实施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乃是受胁迫的结果,其主观上不愿意犯罪,或者说实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他的意愿,其参与犯罪具有一定的消极性;
2、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呈现出递减趋势。胁从犯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仅仅在于他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更重要的是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比较小。胁从犯就是依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出的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小于主犯和从犯。
3、胁从犯两个特征之间的关系。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这是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起较小作用,这是胁从犯的法律特征。胁从犯的认定应当坚持这两个标准的统一,即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遭受他人胁迫,而且还要衡量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只有行为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时,才能说行为人是胁从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