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关申请单位的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4、餐饮服务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7、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8、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的情况说明和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复印件;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