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新增设置了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创新之处之一,在于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并以物权编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过去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比较空白,但是居住权作为房屋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其实也非常重要,法律上明确居住权将有利于维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居住权人和产权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释义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