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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来源:画鸵萌宠网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受到累积记分制度的处罚,每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记分达到12分将扣留驾驶证,需参加学习和考试。未达到12分但有未缴纳罚款的将转移到下一周期。记分达到12分且拒不参加学习和考试的将停止使用驾驶证。无累积记分的驾驶人可延长驾驶证审验期,连续6年未达到12分可换发10年有效期驾驶证,连续10年未达到12分可换发长期有效驾驶证。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给予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相应的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会对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累积记分制度。每一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也就是一年),每一个周期有12分的积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至26条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竹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人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3)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4)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结语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周期记分达到12分将扣留驾驶证,并要求参加学习和考试。合格者记分清除,不合格者继续学习考试。记分未达到12分但有未缴纳罚款的,记分转入下一周期。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还需接受驾驶技能考试。不参加学习和考试者将被公告停止使用驾驶证。遵守法规且无累积记分的驾驶人可延长驾驶证审验期,满足条件可换发长期有效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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