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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债权受刑法保护吗

2024-05-03 来源:画鸵萌宠网

一、非法债权刑法保护吗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的相关内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般来讲,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约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原则上国家权力不得加以干预。但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时会涉及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因此,对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违反社会公德的合同行为,国家权力必须干预。因此,当事人通过合同形式进行交易,为达到交易成功,确保合同中权益得以实现,那么合同合法是前提,只有合法的合同才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法律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共利益类似一些国家民事法律中的“公共秩序”,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理解。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国情,社会公共利益应包括国家安全﹑生存环境﹑公民身体健康﹑社会道德及风俗习惯等,具体适用时有一定的灵活性。

这是因为,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比较齐全,但是,它不可能将应当禁止的行为都规定出来没有任何遗漏,更何况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会不断的有新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出现。因此有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就可以弥补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不足,可禁止现行法律法规未作禁止的事项。

综上,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破产债权有哪些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九)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一)大道的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二)大道的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十三)大道的其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属于非法集资么?

判断债权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是需要看债权是否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如果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即构成了非法集资。举报非法集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分局或公安县局的经侦科受理。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的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法定代表人要付刑事责任,而且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量刑要根据每个人在非法集资中的作用和地位来定。

(一)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二)员工是否会被判刑,参与了非法集资非法活动,如果参与的情况下,会被判刑。

(三)《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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