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
合同无效 ,房产补 偿的规定 如下2. 租赁合同 无效,当 事人请求 参照合同 约定的租 金标准支 付房屋占 有使用费 的,法院 一般应予 支持。租 赁合同无 效,行为 人因该行 为取得的 财产,应 当予以返 还;3. 不能返还 或者没有 必要返还 的,应当 折价补偿 ;4.承 租人未经 出租人同 意进行装 饰装修的 ,对于出 租人同意 利用的装 饰装修物 ,可折价 归出租人 所有。小编还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可能对您也有帮助: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房屋租赁合同 被确认无效后,按照 无效合同 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承租方腾 退房 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造成 合同无效 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条6868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法律客观: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处理房屋装修问题(一)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但是可以综合考虑。(二)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房屋租赁合同 被确认无效后,按照 无效合同 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承租方腾 退房 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造成 合同无效 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条6868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法律客观: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处理房屋装修问题(一)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但是可以综合考虑。(二)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