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运人没有对危险物品妥善进行包装,或者没有对危险物作出标志和标签,或者没有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及时提交承运人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进行运输;
二、在运输过程中发现了托运的是危险物品的,承运人也可以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这些措施包括承运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
三、因承运人采取措施对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因此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负赔偿责任,同时承运人因为采取措施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也应当由托运人承担。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托运人没有违反民法典规定的义务,承运人也知道危险物品的性质并且同意运输的,但在运输过程中该危险货物对于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和其他货物造成危险时,承运人仍可以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也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