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两种合同都包含了劳力付出的内容,而且都包含了遵照他人要求实施一定事务的内,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人,即使承揽人将承揽合同的辅助工作交由其他人完成,这些辅助承揽人也同样是承揽人,而且辅助承揽人不必以承揽人名义而为承揽。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要以委托人名义行事,即使不以委托人名义行事的,受托人对外签订合同的义务,最终也还要由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实际上与合同的相对方并无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人要求行事,实际上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往往处于一种“中间人”的地位。
一、雇佣法律关系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通过以上对雇佣法律关系、承揽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以及判断标准的分析,可知两种相似的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
1、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雇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工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工的工作,雇工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
2、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着重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可见,雇佣关系侧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
3、债务不履行时,两者是否构成违约的标准不同。承揽属于交付劳动成果型的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而雇佣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工未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民法典就明确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以自己的技能亲自履行。
5、报酬的支付标准二者也有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工的工资系计时工资,而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则系计件报酬。
二、债权人有留置权的是哪些
1、加工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指从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过程中,建设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台同。
3、保管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5、财产租赁合同。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