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反规定的学校将受到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将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
是违法的,根据我国颁布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违反此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第一条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第二条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第三条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第四条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第五条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第六条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结语
根据我国颁布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违反该规定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并追究相关责任。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确保教育环境的公平和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