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过错,当事人在诉讼时应当收集其犯有过错的证据,具体可以包括夫妻一方与第三者重婚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比如与第三者结婚的结婚证;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在两年以上的分居协议;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暴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家暴方的报警记录。只有提供合法证据,法院才会支持当事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