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批捕有两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不构成犯罪,以及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被害人在审查逮捕环节应有参与权利,并应通知被害人。批捕后,如办案单位证据不足,可以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对于不批捕决定,现行法律法规尚未规定通知被害人的要求。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应说明理由,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要求复议或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法律分析
一、检察院不予批捕有几种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批捕决定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批捕;
第二类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的等。
我们认为,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而且,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尤其是上述第一类不批捕决定应当通知被害人。
二、批捕后办案单位证据不足怎么办
批捕即检察机关、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逮捕的强制措施。批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经程序,逮捕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后者监视居住。
现行法律法规对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尚无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8条至第90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予批捕决定可分为两大类,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和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逮捕环节应重视被害人的作用,保障其参与,并通知其不批捕决定。对于批捕后证据不足的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及时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目前,法律尚未规定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但《刑事诉讼法》第88至90条规定了检察院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说明理由,并通知公安机关的规定。公安机关可要求复议或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百零四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