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如下:
1、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不同,报销比例一般在60%至90%之间,其中一些重大疾病需要高额报销,比如恶性肿瘤等,报销比例可以达到90%以上;
2、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般在30%至60%之间,其中一些慢性病需要高额报销,比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报销比例可以达到60%以上。
广西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可能存在一些地区和项目的差异,具体的报销比例可以参考当地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此外,为了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医疗费用报销,建议广西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在使用医疗服务时,咨询当地的医保机构或者医疗保险公司,了解相关的报销政策和要求,以便及时进行报销申请。
医保报销的方法如下:
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时带医保卡和身份证在定点医院的结算窗口直接进行结算并记账;
2、如果是异地进行医疗治疗的,在入院三天内致电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局,进行备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回当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医保报销条件如下:
1、新参保及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缴费不满一年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4、中断缴费人员缴费中断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广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一般是按照比例报销的,根据报销的比例一般为百分之60到百分之70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