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居民医保报销条件如下: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综上所述,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基本上都是按照50%来进行报销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他城镇居民、学生及儿童,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60%。一级医院报销比例65%。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