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节约、保护地下水。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一、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2、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3、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4、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5、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6、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二、可以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的情形:1、应急供水取水;2、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3、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法律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条 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一)应急供水取水;(二)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已经开采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止开采、限制开采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法律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尚未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地表水的标准,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大幅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下水管理工作。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导致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突出。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条例》从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范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与规划编制。二是强化地下水节约与保护。三是严格地下水超采治理。四是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五是加强监督管理。此外,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法律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地下水管理条例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共计50条,包括地下水的开采、利用、保护、监测、评估等方面内容。该条例明确了地下水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允许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地下水资源,同时强调了对地下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此外,地下水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地下水勘查、开采、排放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勘查、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保护区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勘查、开采;(二)超过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量的地区,不得新设井田或者开采新井;(三)其他地区勘查、开采地下水,应当按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要求和规范,并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四)勘查、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地下水资源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勘查、开采、利用、排放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