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卷宗整理顺序:1、封皮;2、卷内目录;3、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4、风险告知书;5、委托代理合同;6、授权委托书;7、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收费凭证;8、对方当事人基本信息;9、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书;10、阅卷笔录;11、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12、证据清单;13、举证通知书;14、答辩状;15、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五)证据;(六)询问当事人笔录;(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九)送达和宣判笔录;(十)执行情况;(十一)诉讼费收据;(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卷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正式的行政程序必须有案卷,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素之一。机关里分类保存的文件∶即案卷。经过整理和排列的文件或卡片,它反映一项工作、一个问题或一个案件等的情况和处理过程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法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查看案卷材料,刑事卷宗是保密的。公检法等机关不会提供全部按案卷材料。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律师不能在公安机关查阅材料,只有等移送到检察院的说时候才可以。 律师虽然可以看到案卷,但是相关法律也规定律师不得向当事人公开案卷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管期限。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法律依据:《关于人民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按照人民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六十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三十年。
第3种观点: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一、批捕了就会判刑吗不一定。还要经过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卷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正式的行政程序必须有案卷,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素之一。机关里分类保存的文件∶即案卷。经过整理和排列的文件或卡片,它反映一项工作、一个问题或一个案件等的情况和处理过程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卷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正式的行政程序必须有案卷,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素之一。机关里分类保存的文件∶即案卷。经过整理和排列的文件或卡片,它反映一项工作、一个问题或一个案件等的情况和处理过程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性质分类整理具有内部联系的一组文件材料。是档案的基本保管单位和统计单位。它便于档案的保管,使用和统计。从案卷可以了解一项工作,一个问题,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案卷”又称“卷宗”,文书案牍分类保存,每一类谓之一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卷宗整理顺序:1、封皮;2、卷内目录;3、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4、风险告知书;5、委托代理合同;6、授权委托书;7、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收费凭证;8、对方当事人基本信息;9、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书;10、阅卷笔录;11、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12、证据清单;13、举证通知书;14、答辩状;15、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五)证据;(六)询问当事人笔录;(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九)送达和宣判笔录;(十)执行情况;(十一)诉讼费收据;(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整理案件、装订卷宗每个案卷都必须分正、副卷。正卷主要从本案受理开始到终结的顺序整理,般是什么起诉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身份材料,以及答辩状,还有证据材料,以及委托送达函,最终的审判书,送达回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商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一、正卷1、卷宗目录2、审判流程信息表(属于哪个审判环节填写的,必须认真填写齐全)3、立案登记表4、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5、受理案件通知书6、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及审批手续7、诉讼费收费票据8、送达回证9、立案庭案件移交单10、审限监督卡11、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12、被告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13、送达回证14、开庭公告、传票、出庭通知书15、庭审前的各类裁定文书16、司法鉴定书17、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8、司法鉴定书19、原、被告的举证材料20、调查笔录21、法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22、原、被告代理人代理词23、撤诉申请书2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25、宣判笔录26、送达回证27、上诉状副本、上诉案件移送函28、二审法院退卷函29、二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30、生效法律文书移送书31、备考表(须空白纸)32、证物袋二、副卷1、卷宗目录2、阅卷笔录3、合议庭评议笔录4、审理报告5、审委会笔录6、裁判文书原件及正本7、备考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1种观点: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一、批捕了就会判刑吗不一定。还要经过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的民事卷宗短期是保存30年。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条就是讲的是民事案件举证责任,说白了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该在收案以后开始收集各种则了,结案以后进行排列整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具体的规定。法律依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的民事卷宗短期是保存30年。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条就是讲的是民事案件举证责任,说白了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顺序排列,具体为:(一)刑事卷1、委托代理协议;2、委托书或指定书;3、阅卷笔录;4、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5、调查材料;6、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7、起诉书、上诉书;8、辩护词或代理词;9、出庭通知书及庭审笔录;10、裁定书、判决书、上诉书、抗诉书;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管期限。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法律依据:《关于人民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按照人民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六十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三十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的民事卷宗短期是保存30年。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条就是讲的是民事案件举证责任,说白了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管期限。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法律依据:《关于人民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按照人民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六十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三十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该在收案以后开始收集各种则了,结案以后进行排列整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执行案件已经归档的意思是此案件法院接受了或受理了正式立卷与移交归档。归档本身的意义如同存档,就是处理完毕的且有保存价值的事情或文件系统整理后归教交档案室保存、备案、备查的这个过程。国家对归档案件是有着其归档制度的。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当另行包装,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审级、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随同本案卷宗归档。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因不适于保存,可拍照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处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二十五条 要在案件结案以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案卷要《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向档案室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关书记员负责重新整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卷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正式的行政程序必须有案卷,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素之一。机关里分类保存的文件∶即案卷。经过整理和排列的文件或卡片,它反映一项工作、一个问题或一个案件等的情况和处理过程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卷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正式的行政程序必须有案卷,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素之一。机关里分类保存的文件∶即案卷。经过整理和排列的文件或卡片,它反映一项工作、一个问题或一个案件等的情况和处理过程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性质分类整理具有内部联系的一组文件材料。是档案的基本保管单位和统计单位。它便于档案的保管,使用和统计。从案卷可以了解一项工作,一个问题,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案卷”又称“卷宗”,文书案牍分类保存,每一类谓之一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三条 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商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一、正卷1.卷宗目录2.审判流程信息表(属于哪个审判环节填写的,必须认真填写齐全)3.立案登记表4.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3种观点: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一、批捕了就会判刑吗不一定。还要经过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卷宗整理顺序:1、封皮;2、卷内目录;3、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4、风险告知书;5、委托代理合同;6、授权委托书;7、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收费凭证;8、对方当事人基本信息;9、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书;10、阅卷笔录;11、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12、证据清单;13、举证通知书;14、答辩状;15、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五)证据;(六)询问当事人笔录;(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九)送达和宣判笔录;(十)执行情况;(十一)诉讼费收据;(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第2种观点: 民事卷宗装订顺序是什么?? 民商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一、正卷 1、卷宗目录 2、审判流程信息表(属于哪个审判环节填写的,必须认真填写齐全) 3、立案登记表 4、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5、受理案件通知书 6、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及审批手续 7、诉讼费收费票据 8、送达回证 9、立案庭案件移交单 10、审限监督卡 11、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12、被告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13、送达回证 14、开庭公告、传票、出庭通知书 15、庭审前的各类裁定文书 16、司法鉴定书 17、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18、司法鉴定书 19、原、被告的举证材料 20、调查笔录 21、法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 22、原、被告代理人代理词 23、撤诉申请书 2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 25、宣判笔录 26、送达回证 27、上诉状副本、上诉案件移送函 28、二审法院退卷函 29、二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 30、生效法律文书移送书 31、备考表(须空白纸) 32、证物袋 二、副卷 1、卷宗目录 2、阅卷笔录 3、合议庭评议笔录 4、审理报告 5、审委会笔录 6、裁判文书原件及正本 7、备考表 注: 1、诉讼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诉讼程序的进程和时间的自然流程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序,如果有些材料没有被列入上述排序中,则应根据该材料的性质决定它在卷宗中的相应的位置。 2、卷宗内材料应全部为A4稿纸,不符合规定的应粘贴,裁剪或者折叠。 3、卷宗内的证据材料的书写必须是碳素墨水或黑蓝墨水,是圆珠笔书写的单另复印一份,一并随入卷内。 4、卷宗封面应填写正确、工整,不得有任何改动,案由应与裁判文书确定的案由一致,审判人员应与裁判文书所列审判人员 一致,处理结果一栏的填写要明确、具体。 5、装订线要加封条,并另盖骑缝章。 6、证物袋内附该案的两份裁判文书或调解书。 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分正、副卷。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商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一、正卷1、卷宗目录2、审判流程信息表(属于哪个审判环节填写的,必须认真填写齐全)3、立案登记表4、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5、受理案件通知书6、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及审批手续7、诉讼费收费票据8、送达回证9、立案庭案件移交单10、审限监督卡11、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12、被告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13、送达回证14、开庭公告、传票、出庭通知书15、庭审前的各类裁定文书16、司法鉴定书17、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8、司法鉴定书19、原、被告的举证材料20、调查笔录21、法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22、原、被告代理人代理词23、撤诉申请书2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25、宣判笔录26、送达回证27、上诉状副本、上诉案件移送函28、二审法院退卷函29、二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30、生效法律文书移送书31、备考表(须空白纸)32、证物袋二、副卷1、卷宗目录2、阅卷笔录3、合议庭评议笔录4、审理报告5、审委会笔录6、裁判文书原件及正本7、备考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方面随着去年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另一方面办案信息化、办案程序规范化要求愈发严格,书记员的工作当然只增不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正卷第一部分,诉讼文书卷(包括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单一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合并一卷;共同犯罪案件,如诉讼文书材料超过200页的,可以将综合性材料与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材料分别立卷,技术性鉴定材料单独立卷。2、正卷第二部分,证据材料卷。一案涉及多罪的,如超过200页,可以按涉及的罪名分别立卷。3、副卷,侦查工作卷。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1种观点: 划定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综合考虑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价值等因素,取最长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也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身份、案件影响程度等因素,取最长保管期限。法律分析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管期限。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拓展延伸法院卷宗管理制度的优化与改进法院卷宗管理制度的优化与改进是为了提高法院卷宗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可以通过引入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卷宗的数字化存储和检索,减少纸质卷宗的占用和管理难度。其次,建立完善的卷宗归档和借阅制度,确保卷宗的安全可靠,同时方便律师和当事人的查阅。此外,加强卷宗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提高他们对卷宗管理规范的理解和执行能力。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卷宗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实施,可以进一步提升法院卷宗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支持。结语诉讼档案是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也是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我们应准确划定其保管期限,考虑历史和现实的使用价值。在刑事诉讼档案中,应综合考虑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以及案件性质,取用最长的保管期限。而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中,应考虑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取用最长的保管期限。为提高法院卷宗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我们可引入电子化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归档和借阅制度,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建立监督机制。这些措施将进一步提升法院卷宗管理,为司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法律依据《关于人民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按照人民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六十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三十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是不能去复印法院卷宗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印,如果在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阅卷,查看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如果是已经判决后归档,当事人可以去法院的阅卷室申请查阅案卷材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案卷中并非所有的材料都可以复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商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一、正卷1、卷宗目录2、审判流程信息表(属于哪个审判环节填写的,必须认真填写齐全)3、立案登记表4、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5、受理案件通知书6、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及审批手续7、诉讼费收费票据8、送达回证9、立案庭案件移交单10、审限监督卡11、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12、被告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13、送达回证14、开庭公告、传票、出庭通知书15、庭审前的各类裁定文书16、司法鉴定书17、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8、司法鉴定书19、原、被告的举证材料20、调查笔录21、法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22、原、被告代理人代理词23、撤诉申请书2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25、宣判笔录26、送达回证27、上诉状副本、上诉案件移送函28、二审法院退卷函29、二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30、生效法律文书移送书31、备考表(须空白纸)32、证物袋二、副卷1、卷宗目录2、阅卷笔录3、合议庭评议笔录4、审理报告5、审委会笔录6、裁判文书原件及正本7、备考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卷宗整理顺序:1、封皮;2、卷内目录;3、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4、风险告知书;5、委托代理合同;6、授权委托书;7、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收费凭证;8、对方当事人基本信息;9、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书;10、阅卷笔录;11、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12、证据清单;13、举证通知书;14、答辩状;15、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五)证据;(六)询问当事人笔录;(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九)送达和宣判笔录;(十)执行情况;(十一)诉讼费收据;(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本人复印,能够复印的材料很有限,一般是诉讼费的发票丢失,此时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判决书或裁定书各一份复印件即可。如果是判决书或裁定书,直接叫书记员再给一份即可。如果是有委托律师,1、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2、律所的介绍信(原件)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能证明自己能复印法院资料的相关证明材料(法院的立案登记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5、除2外,其余材料均可以复印一份,以备法院存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治安行政管理、防范和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经立卷而成。它是公安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门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保管的期限依据案卷性质而不同,一般不少于30年。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第二百六十一条 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二)证据材料;(三)决定文书;(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门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保管的期限依据案卷性质而不同,一般不少于30年。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第二百六十一条 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二)证据材料;(三)决定文书;(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商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一、正卷1、卷宗目录2、审判流程信息表(属于哪个审判环节填写的,必须认真填写齐全)3、立案登记表4、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5、受理案件通知书6、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及审批手续7、诉讼费收费票据8、送达回证9、立案庭案件移交单10、审限监督卡11、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12、被告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13、送达回证14、开庭公告、传票、出庭通知书15、庭审前的各类裁定文书16、司法鉴定书17、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8、司法鉴定书19、原、被告的举证材料20、调查笔录21、法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22、原、被告代理人代理词23、撤诉申请书2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25、宣判笔录26、送达回证27、上诉状副本、上诉案件移送函28、二审法院退卷函29、二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30、生效法律文书移送书31、备考表(须空白纸)32、证物袋二、副卷1、卷宗目录2、阅卷笔录3、合议庭评议笔录4、审理报告5、审委会笔录6、裁判文书原件及正本7、备考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整理案件、装订卷宗每个案卷都必须分正、副卷。正卷主要从本案受理开始到终结的顺序整理,般是什么起诉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身份材料,以及答辩状,还有证据材料,以及委托送达函,最终的审判书,送达回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每个法院整理卷宗的方式都会有些许不同,但是大致的顺序是一致的,而民事和刑事案件,卷宗整理也基本是一样的。整理案件、装订卷宗每个案卷都必须分正、副卷。正卷主要从本案受理开始到终结的顺序整理,般是什么起诉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身份材料,以及答辩状,还有证据材料,以及委托送达函,最终的审判书,送达回证。副卷主要内容是有关案件的案件报告、合议庭合议记录、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作出法律文书原件(如裁定、判决书)等涉密资料,也必须按照顺序来。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八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第九条 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4)起诉书正本;(5)起诉书附件;(6)阅卷笔录;(7)准备庭笔录;(8)送达起诉书笔录;(9)审问笔录;(10)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的有关材料;(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审判笔录;(15)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16)辩护词、公诉词;(17)合议庭评议笔录;(18)案情报告;(19)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20)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原本和正本;(21)宣判笔录;(22)判决书和裁定书等送达回证;(23)抗诉书;(24)移送上诉案件报告或上诉案件移送书;(25)上级法院退卷函;(26)上级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27)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28)赃、证物移送清单和处理手续材料;(29)备考表;(30)卷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的民事卷宗短期是保存30年。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条就是讲的是民事案件举证责任,说白了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该在收案以后开始收集各种则了,结案以后进行排列整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档案材料的收集要尽可能齐全、完整,尤其是基本证据材料一定收录入卷,不可缺失,组卷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 案卷材料的排列和卷内目录的填写。案卷材料应严格按照实际诉讼程序依次排列,主要证据在前,辅助证据在后,印件在前,底稿在后。刑事、民事、行政、再审、申诉等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排列。填写卷内目录时,除卷内目录所列项目应逐一填写外,案卷内的法律文书、相关证据材料均应逐一填写清楚。 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后除将判决书送检察院并抄送公安机关外,该案卷宗仍应由法院归档保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3种观点: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一、批捕了就会判刑吗不一定。还要经过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1种观点: 当事人不可以复印卷宗,只有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取卷宗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查阅调取卷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3种观点: 当事人复印卷宗规定是:当事人只有自行代理的,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复印卷宗。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一、公司能查到结婚证吗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二、土地纠纷需要上法院起诉需要什么材料1、起诉状,也称起诉书,这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要提交的,起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2、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材料。需要提交:身份证的复印件1份,没有身份证的,也可以提交临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如果有对方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也可以一并提交。如果确实没有,有对方的姓名和住址的,在起诉状中写明即可。3、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需要提交:证据的复印件各1份,按具体案件不同而不同。原件一般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再提交。4、授权委托手续。如果受托了是律师作为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1份。如果委托了非律师作为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法官不得有的行为有哪些法官不得有的行为有:1、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2、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坏证据、案件材料;3、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4、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5、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6、拖延办案,拖延工作;7、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8、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的转移,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9、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10、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卷宗整理顺序:1、封皮;2、卷内目录;3、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4、风险告知书;5、委托代理合同;6、授权委托书;7、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收费凭证;8、对方当事人基本信息;9、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书;10、阅卷笔录;11、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12、证据清单;13、举证通知书;14、答辩状;15、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五)证据;(六)询问当事人笔录;(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九)送达和宣判笔录;(十)执行情况;(十一)诉讼费收据;(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整理案件、装订卷宗每个案卷都必须分正、副卷。正卷主要从本案受理开始到终结的顺序整理,般是什么起诉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身份材料,以及答辩状,还有证据材料,以及委托送达函,最终的审判书,送达回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商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一、正卷1、卷宗目录2、审判流程信息表(属于哪个审判环节填写的,必须认真填写齐全)3、立案登记表4、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5、受理案件通知书6、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及审批手续7、诉讼费收费票据8、送达回证9、立案庭案件移交单10、审限监督卡11、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12、被告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13、送达回证14、开庭公告、传票、出庭通知书15、庭审前的各类裁定文书16、司法鉴定书17、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8、司法鉴定书19、原、被告的举证材料20、调查笔录21、法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22、原、被告代理人代理词23、撤诉申请书2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25、宣判笔录26、送达回证27、上诉状副本、上诉案件移送函28、二审法院退卷函29、二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30、生效法律文书移送书31、备考表(须空白纸)32、证物袋二、副卷1、卷宗目录2、阅卷笔录3、合议庭评议笔录4、审理报告5、审委会笔录6、裁判文书原件及正本7、备考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