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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有涂改怎么换发?

2024-12-14 来源:画鸵萌宠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可以持父母身份证、医院出院证明和破损的出生证明到医院申请更换出生证明,医院有出生证明信息备案,可以办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能补办的。出生证明丢了能补。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办要求。原签发机构根据原签发信息审核《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法律依据】可以补办的。出生证补办流程如下:1、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办要求。原签发机构根据原签发信息审核《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2、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原签发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交由申请人到市妇幼保健中心进行补证,并登记在案。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3、补证机构查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核对新生儿父母、子女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1种观点: 可以补办。一、出生证明补办找哪个部门《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二、出生证明怎么补办我们在日常生活过程中,总会出现丢三落四的问题,有的时候更是会将一些重要的物品丢失,这也是比较常见的过失。这其中也很可能会出现出生证明丢失的问题,给我们的生生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那么,一旦发生出生证明丢失的状况,应该如何补办呢?首先,我们应该找到出生证明的原签发单位,要求他们出具出生证明的原始记录材料。得到出生证明的原始材料之后,就可以向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卫生主管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证明。主管部门经过核实准确无误之后,就会对丢失的出生证明进行补发,当然,补发的出生证明上会有补发的专用章,这和原有的出生证明是有一定区别的,不过并不影响使用。三、出生证明有什么用出生证明具有很多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条:证明婴儿的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以及记载婴儿出生时的身体健康状况;记载、证明婴儿的血缘(母系)和血统(父系)关系;是新生儿日后获得上学以及其他保健、服务的基本证明。四、补办出生证明需要什么证件补办出生证明其实并不复杂,只是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甄别。即在户口办理之前丢失和办理之后丢失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会补发出生证明的正副页,后一种情况补发正页。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儿童的父母或者直接监护人出具一份证明亲属身份关系的“亲子关系证明”,即直接证明、儿童与其父母或直接监护人关系的旁证,也就是需要间接证明、另外还需要儿童父母或直接监护人的居住地或所在地的居委会(城市)或村委会(农村)开具证明信,当然,必不可少的证件就是儿童父母或直接监护人的身份证。五、补办出生证明有时间限制吗补办出生证明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带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证件,就可以对丢失的出生证明进行补办。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补办出生证明的对象有明确规定,即如果儿童是在1996年1月1日出生的公民,可以补办出生证明,在此之间出生的是不需要补办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拿上户口簿、小孩的出生证明、准生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上户口时一并就更改了。2,没有其他要求的,办理出生证家长要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名字按照家长填写的名字打印。3,户口本的名字应以出生证的名字为准,如需更改新生儿名字可以拿着出生证到派出所上户口,然后在派出所户籍处改名字。4,出生证上的名字就是曾用名了,不影响出生证的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3种观点: 出生证明涂改的,属于无效证明。持身份证到医院重新补办出生证明,医院有出生证明的材料备案可以进行补办。如果已经手写涂改导致不能转户籍,建议到派出所开具什么原因不能转户籍需要医院盖章的证明,再到医院办理盖章手续。一、给娃上户口需要带什么证件吗孩子上户口一般需要民政局登记时的《结婚证》,子女出生时医院出具的子女《出生证明》,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父母任意一方(落户方)的单位户籍员出具的《出生人口上报单》,当地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妇幼保健证明》,父母任意一方(落户方)的户籍本带着以上手续和证明,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科办理落户手续即可。需携带的证明材料如下:⒈婴儿父母两人的结婚证原件⒉医院给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⒊父母双亲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二、准生证办理条件1、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照片两张。2、夫妻双方到各自的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领取一胎婚育证明,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盖章。3、带着所有证件及怀孕的医院诊断证明到女方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4、孩子出生后带着一胎准生证到医院登记,医院给个出生证明,孩子姓名取好后拿着证明到计生部门登记,计生部门会给个医院出生证明,婚育证明格式。带双方的着户口本、身份证及证明到公安局办户口。上户口时要跟公安局的办事员说随母入户即可。如果夫妻都是集体户口,没有个人的户口本,但是应该有个人(每人一张)的户籍表,同样也可以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2种观点: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损坏,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作废后,当事人向所在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申请补发或者当事人向所在市妇幼保健所申请补发。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规定,需要如下证件和证明: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管理机构接到补发申请后,经仔细核实,当事人申请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或者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证明—补发的注意事项:1、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2、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小结:出生证明的补发与换发是对原来错误信息的修正和对新情况的重新记录。在提出申请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准备好申请所需要的材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生证明涂改的,属于无效证明。持身份证到医院重新补办出生证明,医院有出生证明的材料备案可以进行补办。如果已经手写涂改导致不能转户籍,建议到派出所开具什么原因不能转户籍需要医院盖章的证明,再到医院办理盖章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2种观点: 在实践中,出生证明上的名字一般是无法进行更改的,这样规定是为了方便进行新生人口的管理统计,并且可以节约资源,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所以如果想改的话可以在进行上户口写入户申请的时候来进行名字的更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去出生的医院更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生证明涂改的,属于无效证明。持身份证到医院重新补办出生证明,医院有出生证明的材料备案可以进行补办。如果已经手写涂改导致不能转户籍,建议到派出所开具什么原因不能转户籍需要医院盖章的证明,再到医院办理盖章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2种观点: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损坏,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作废后,当事人向所在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申请补发或者当事人向所在市妇幼保健所申请补发。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规定,需要如下证件和证明: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管理机构接到补发申请后,经仔细核实,当事人申请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或者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证明—补发的注意事项:1、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2、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小结:出生证明的补发与换发是对原来错误信息的修正和对新情况的重新记录。在提出申请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准备好申请所需要的材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出生证明可以换发,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3.2008年4月10日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08年4月10日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使用电脑打印的;4.《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5.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存。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第二十六条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生证明涂改的,属于无效证明。持身份证到医院重新补办出生证明,医院有出生证明的材料备案可以进行补办。如果已经手写涂改导致不能转户籍,建议到派出所开具什么原因不能转户籍需要医院盖章的证明,再到医院办理盖章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2种观点: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损坏,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作废后,当事人向所在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申请补发或者当事人向所在市妇幼保健所申请补发。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规定,需要如下证件和证明: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管理机构接到补发申请后,经仔细核实,当事人申请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或者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证明—补发的注意事项:1、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2、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小结:出生证明的补发与换发是对原来错误信息的修正和对新情况的重新记录。在提出申请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准备好申请所需要的材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去出生的医院更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补办。一、出生证明补办找哪个部门《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2种观点: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损坏,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作废后,当事人向所在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申请补发或者当事人向所在市妇幼保健所申请补发。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规定,需要如下证件和证明: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管理机构接到补发申请后,经仔细核实,当事人申请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或者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证明—补发的注意事项:1、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2、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小结:出生证明的补发与换发是对原来错误信息的修正和对新情况的重新记录。在提出申请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准备好申请所需要的材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生证明涂改的,属于无效证明。持身份证到医院重新补办出生证明,医院有出生证明的材料备案可以进行补办。如果已经手写涂改导致不能转户籍,建议到派出所开具什么原因不能转户籍需要医院盖章的证明,再到医院办理盖章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2种观点: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损坏,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作废后,当事人向所在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申请补发或者当事人向所在市妇幼保健所申请补发。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规定,需要如下证件和证明: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管理机构接到补发申请后,经仔细核实,当事人申请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或者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证明—补发的注意事项:1、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2、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小结:出生证明的补发与换发是对原来错误信息的修正和对新情况的重新记录。在提出申请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准备好申请所需要的材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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