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孩子的出生证上的名字是不能改的。如果是刚出生的宝宝,可以在出生3个月内,到生产的医院换取正式出生证明时更改。正式的出生证明上面的名字是孩子的正式名字,一经打印很难更改。因为出生证明是有编码的,普通人员无法更改,而且申请改写过程十分麻烦,可以在给宝宝上户口的时候更改孩子名字。在用出生证明办理上户后,然后在办理名字变更时,不想用的出生证明上的名字,就会变成曾用名出现在户口本上,这个时候可以用宝宝的正式名字上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是不可以更改的; 2,但是,孩子户口本上的名字,可以更改(申报户口时,可以不是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 3,孩子未申报户口的,改名,需要带上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准备申报孩子户口的一方的户口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