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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生证补办材料 法律问题

2024-12-14 来源:画鸵萌宠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交下述材料:1、遗失声明;2、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父母双方及儿童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5、分娩机构提供的自填单复印件及出生情况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出生证明又叫做出生医学证明。小孩的出生证明可以在小孩出生的医院进行办理。开出生证明需要的证件有: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证、宝宝名字,然后在助产机构信息录入后才能办理。出生证明一般都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个月内办理,最迟不能超过一年。法律客观:《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3种观点: 合法医疗机构出生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原接生机构证明、婴儿出生记录、村证明、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办证人身份证。遗失补办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遗失声明、无户口登记证明。非法机构出生的需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接生人员证书及照片,非医疗机构需提供接生人员身份证及照片。法律分析如果是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当时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年龄超过一岁,补办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原接生机构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2、《婴儿出生记录》的复印件;3。村证明或居委会证明;4。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5。办证人的身份证。如果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4、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上述1、2款材料,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如果在非法机构出生的婴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下列材料:1、到就近乡镇卫生院领取《亲子关系声明》,用钢笔或中性水笔认真书写;2、提供接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副本复印件;接生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张;3、非医疗机构人员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张。拓展延伸办理出生证补办所需提供的文件清单及注意事项办理出生证补办时,您需要准备以下文件:1.申请表格;2.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4.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医疗文件;5.户口本或户籍证明;6.父母结婚证明文件(如有);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收养证明、监护人证明等)。此外,您还需注意以下事项:1.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如有需要,提供文件的翻译件;3.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4.缴纳相关费用;5.遵守办理程序和规定。请您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所需文件,并仔细遵守相关要求,以确保办理顺利。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结语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材料要求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对于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但未办理证明的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接生机构未发放证明、婴儿出生记录复印件、村证明或居委会证明、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以及办证人的身份证。对于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证明的情况,需要提供原发证机构提供的复印件、遗失声明、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等。对于在非法机构出生的婴儿,需要提供亲子关系声明、接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及照片等。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材料,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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