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申请审判监督的期限是在裁判生效后六个月之内。民事案件法院裁决后结果令其中一方感觉到非常不公平,认为法院裁决有误的人就申请了审判监督,对案件进行再审。但申请审判监督必须要有足够的新证据或是能够支撑自己申请的案件事实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3种观点: 民事监督申请书的要点:1、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个人/组织信息;2、申请监督的请求和理由;3、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事实;4、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法律分析民事监督受理后时间根据法院案件和主审法官的案件多少来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3、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民事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4、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结语民事监督申请书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同时,还需提供其他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申请书中应明确申请监督的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另外,申请人应根据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请您核对以上信息,以确保申请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1种观点: 民事监督受理后时间根据法院案件和主审法官的案件多少来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3、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民事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4、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申请审判监督的期限是在裁判生效后六个月之内。民事案件法院裁决后结果令其中一方感觉到非常不公平,认为法院裁决有误的人就申请了审判监督,对案件进行再审。但申请审判监督必须要有足够的新证据或是能够支撑自己申请的案件事实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的民事诉讼,要看双方是否能够调解,如果双方能够调解,立案后随时到法院调解,即可结案。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第1种观点: 民事执行监督的办案期限如下: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规定执行。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等。而狭义的执行监督,仅指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具体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种观点: 一、一审判决生效时间是什么1、一审判决生效时间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未上诉的,该判决就生效。一审的判决书是在上诉期期满之后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诉讼的不同,分为三种情况:(1)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为15日,其判决书送达之后的15日后生效的;(2)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为10日,其判决书在送达后的10日后生效;(3)行政诉讼判决书的上诉期为15日,其判决书在送达到当事人后,经过15日发生法律效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收到的是判决书,不服一审判决书内容的话,应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从第二天开始起算十五天之内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收到的是一审裁定书,不服裁定书内容的话,应在收到一审裁定书之日起,从第二天开始起算十天之内提起上诉。二、二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如何计算二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计算具体如下:1、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2、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3、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注意:非签收之日;4、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第3种观点: 民事监督受理后时间根据法院案件和主审法官的案件多少来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3、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民事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4、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1种观点: 审判监督有什么时限规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审判监督是没有时限规定的,只要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可以提出。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2种观点: 民事执行监督的办案期限如下: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规定执行。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等。而狭义的执行监督,仅指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具体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检察院的审查结案期限一般为一到一个半月。但是,这个时候本案并没有到最后阶段。检察院要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期大致还需要两个月,然后才会出来判决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1种观点: 民事监督受理后时间根据法院案件和主审法官的案件多少来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3、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民事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4、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2种观点: "等待《立案通知书》,然后应诉。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会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第五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第十条 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自觉接受监督。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2001年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曾专章规定了“立案”程序,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2种观点: 民事监督受理后时间根据法院案件和主审法官的案件多少来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3、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民事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4、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1种观点: 民事监督受理后时间根据法院案件和主审法官的案件多少来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3、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民事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4、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2种观点: "等待《立案通知书》,然后应诉。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会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第五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第十条 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自觉接受监督。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案监督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2种观点: 一、立案侦查的期限是多久1、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时间一般是两个月。由于某些原因期限届满也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比如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二、立案侦查的原则有哪些立案侦查的原则如下:1、迅速及时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制定侦查方案,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种证据;2、客观全面原则。客观是指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并如实反映;3、深入细致原则。刑事案件千变万化,十分复杂。在侦查过程中,为了准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侦查人员还必须坚持深入细致的原则;4、依靠群众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侦查工作中,不仅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而且要善于依靠群众的力量;5、遵守法制原则。程序法制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专门机关滥用职权,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6、保守秘密原则。侦查是同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尖锐而复杂的斗争。
第3种观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1种观点: 民事监督受理后时间根据法院案件和主审法官的案件多少来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3、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民事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4、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2种观点: "等待《立案通知书》,然后应诉。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申请审判监督的期限是在裁判生效后六个月之内。民事案件法院裁决后结果令其中一方感觉到非常不公平,认为法院裁决有误的人就申请了审判监督,对案件进行再审。但申请审判监督必须要有足够的新证据或是能够支撑自己申请的案件事实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1种观点: 民事执行监督的办案期限如下: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规定执行。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等。而狭义的执行监督,仅指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具体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检察院审查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只有三个月的审查期限,上述期限以检察院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算,也即是从《受理通知书》记载的受理时间开始起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相关检察职责。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之规定,向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不变期间内提出。《规则》还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审查和处理申请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应当进行监督。据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法院准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系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向仲裁或者公正机构提出申请获得的,通过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线索移送仲裁或者公正机构处理,从而间接实现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推动虚假仲裁、公证等突出问题的治理。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 须在两年内申请监督《规则》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需要在两年内申请监督,逾期则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1种观点: 民事执行监督的办案期限如下: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规定执行。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等。而狭义的执行监督,仅指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具体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种观点: 一、案件执行时间一般是多久1、执行案件的期限是一般是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二、法院终结执行是结案吗法院终结执行是结案的意思。执行终结一般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终结为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和发展适应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民事监督受理后时间根据法院案件和主审法官的案件多少来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3、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民事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4、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