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方:
买受方:
居间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所签订的关于之房产买卖事宜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作如下补充: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房款为¥,现乙方已支付甲方房款¥,剩余房款¥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于甲方办理房屋过户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甲方。
2、逾期付款责任:
(1)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2)逾期在15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总房款0.5%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逾期超过15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款的35%。
(5)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相当于赔偿金部分的价款,余款返还乙方,已付款不足赔偿金部分的,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
3、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之前双方所签协议有所冲突,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出售方签章:
买受方签章:
居间方:
年月日